陈鑫峰律师亲办案例
"抵账”导致的犯罪
来源:陈鑫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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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账”导致的犯罪
2004年10月,福建商人王某在山东曲阜市注册了山东崇德鞋业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盈利能力一直不错。2008年,该公司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资金运转紧张,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其中拖欠销售经理时迁近一年的工资共计23万元,时迁看公司经营困难,便截留甲公司汇来的15万元货款一走了之。一年后,时迁因网上通缉被抓获。其被抓获时还一脸茫然,认为自己只是拿了货款冲抵了公司拖欠自己的工资,何来犯罪呢?
很多老百姓或许认为,公司欠时迁的钱,时迁拿了公司的钱,这不是正好抵消了吗? 况且只是拿了15万元,并没有多拿啊。构成犯罪实在是想不通啊。
法律分析
“抵消”,是民法上的一个法律概念。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朴素的老百姓的角度去解读,不然就成了误读。
就本案而言,无法构成民法上的抵消,法律概念的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当然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消。本案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时迁截留了货款就一走了之。
本案的时迁,由于是销售经理,其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属于本单位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时迁归案不久,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崇德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时迁真可谓一个“惨”字啊,不仅要退还全部货款,还得获刑入狱。还有更悲惨的,就是公司拖欠其23万元的血汗钱也因为超过时效,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就是:高智商的人才,法门外的汉,只因漠视法律惨入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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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鑫峰
  • 执业律所:
    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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