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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
来源:陈鑫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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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

    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每天有5000多对夫妻离婚,离婚时财产分割成为成为绝大多数人关注的重点。《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了全民关注,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
    基本案情
    石某(男)和朱某(女)1996年登记结婚,2003年8月生一子石小贝。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在宿迁市某小区和市区一繁华地段分别购买了一处住房和门市房。2010年7月19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双方现居住房屋和门市房全归儿子石小贝所有。2.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3、无债权、债务。
    2011年3月22日男方石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10年7月19日朱某和石某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均分住房、门市房。
    女方朱某收到法院传票后,找到我,经过仔细阅读离婚协议书,我认为该离婚协议书在订立之时不存在法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我们律师事务所遂与朱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在开庭过程中,我提出下述观点:原、被告在离婚之时,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于法无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本人观点得到法院支持,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行为受《合同法》、《婚姻法》调整。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当然,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其他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是否使用这样的规定呢?
我认识,本案的赠与行为与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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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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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1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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