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鑫峰律师亲办案例
白条入账的圈套
来源:陈鑫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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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条入账的圈套

基本案情
某公司总经理甲,有一次和董事长争吵,目的就是将自己30万元的白条(简单以“办公”或者“出差”名义支取款项所写的条子)打进公司账目,声称不让自己白条抵账就是看不起自己。
“为什么他派来的副总经理能够这么做,就不允许我这么做呢?”,在甲看来,把自己借款的条子永久地放在公司账目上不让自己还钱,就是公司给自己的福利。既然是福利,自己当然要争取。在甲力争之后,乙授意公司有关人员答应了甲的要求。殊不知,这正是董事长乙设的一个圈套。
时隔两年,甲、乙之间的矛盾爆发,争议金额300万元。甲已经获得足够的证据,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向乙讨回公道。但是,乙简单的一句话“你还想在家里过年吗?”,让乙冒一身冷汗。
最终的结果就是,甲放弃了300万元以免去5年以上的牢狱之苦和没收财产的附加刑。
法律分析
为什么甲宁可舍掉300万元呢?显然甲也是咨询过律师得知,两年前的白条事实,让自己进入犯罪的深渊,即触犯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因为,30万元的白条子说明,甲从公司支走了30万元,然而“白条子”同时也说明甲支走的30万元,没有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即说明甲以虚构一定的事实来“骗”得公司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由于数额巨大已经触犯了刑法。
职务侵占罪,是高管人员很容易触犯的罪名。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比如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长、部门经理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当然不是说只有高管才能构成此罪,普通的员工也可以。比如,我的一个顾问单位是专业从业远程监控软件开发的企业,2008年6月,销售经理指派一个姓吴的员工到宿城区一家个体户收取49000元货款,货款收到后回到公司却谎称没收到货款,一个星期后这个员工离职。一个月后事发,不久该姓吴的员工就被抓获归案。他也是构成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82、383条,是关于贪污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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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鑫峰
  • 执业律所:
    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3*********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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